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单增强超市铺(单增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ATBC43
经营场所:河西区平泉道气象里37号
经营者:单增强
2020年2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销售口罩,但承认曾经销售过“一次性使用口罩”,具体品牌已忘记。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其销售口罩的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自称于2020年1月27日自王兰庄市场一摊位购进60包“一次性使用口罩”在店内销售,每包含口罩20个,进货价21元/包,进货总价1260元。购进后在其开办的天津市河西区单增强超市铺以2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20年1月29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1500元。当事人已无法联系到上述口罩的供货商,不能说明口罩的来源,不能提供上述口罩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无检验报告的口罩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3.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收据、微信交易截图和账本,经当事人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统计表。
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西市监管罚告〔2020〕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检验报告的口罩,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4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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