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纪芬希美发中心(吴平)提供剪发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津西市监价罚〔2020〕1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23 13:05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纪芬希美发中心(吴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120103600360501

经营场所:河西区黑牛城道纪发公寓1-810号底商

经营者:吴平

2020317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2020317日在为其提供理发服务时收取69元,价格比平时高且现场未明码标价。20203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放置有价目本,但现场放置的价目本中无69元的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32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0325日至2020520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315日在其经营地点内摆放价目本,该价目本中的标价为202041日开始启用的新价格,当事人202041日前的服务价格未在其经营地点内摆放公示。2020317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处剪发,当事人收取剪发费用69元,该价格未体现在当事人摆放在其经营场所的价目本中,当事人未对该收费价格进行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满足未明码标价提供服务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6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确认的举报人提供的其在当事人处剪发的微信付款记录打印件;4.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206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价罚告〔2020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9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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