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天天足浴店(宋冶)发布虚假广告案(津西市监广罚〔2020〕15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7-06 11:25

单位名称:天津市河西区天天足浴店(宋冶)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HUUU3P

经营场所:河西区永安道安德公寓1号楼底商

经营者:宋冶

2020年1月2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天津市河西区天天足浴店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对其从事的中式按摩项目进行宣传时使用了“提高人体抗病能力、调解脏腑、美容减肥、防病治病、延年益寿”等字样的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10 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天津市河西区天天足浴店于2019年4月26日注册微信公众号,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对其从事的中式按摩项目进行宣传的内容如下“中式按摩是以中医理论为基础的保健按摩;以经络穴位按摩为主,其手法渗透力强,可以放松肌肉、解除疲劳、调节人体机能,具有提高人体免疫能力、疏通经络、平衡阴阳、延年益寿之功效。中式按摩具有恢复体力、减轻疲劳、增强人体血液循环,提高人体抗病能力、调节脏腑、美容减肥、防病治病、延年益寿的功能、中式按摩可以使人体表面毛细血管扩张,增加人体皮肤的营养从应,改善皮肤的呼吸,有利于皮肤表面汗腺和皮脂分泌,能达到美容的目的”。因当事人无法证明中式按摩存在上述功效,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广告费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经当事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经受委托人确认的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界面的打印件1份,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文章内容截图打印件1份,对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4.公众号成立时间的截图打印件1份,网站浏览量照片打印件1份,修改后的截图打印件1份。

本局于2020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2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0年4月16日及时删除了微信公众号中的违法内容,且该文章浏览量为17次,浏览次数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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