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55273102D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富裕大厦2号楼21层B室
法定代表人:张继师
2020年4月9日我局接到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在处理中健华康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一案时发现,广告发布者天津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我局管辖,故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我局处理。2020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4月17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4日与中健华康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ZZY201807970的《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托管运营服务合同》,约定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5日由当事人为其提供网络店铺托管运营服务,后双方又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服务期改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此后当事人通过中健华康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网址https://shop5783950z647i3.1688.com)为其设计制作并代理发布了含有“清除血液垃圾 助您掌控血液健康 溶解血液垃圾+防止中风偏瘫+调节高血脂+降低血液粘稠度”、“鹰嘴纳豆在心脑血管疾病治疗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纳豆激酶的体内溶栓活性为尿激酶的19倍”内容的“豆溶通”牌鹰嘴纳豆粒广告,经调查“豆溶通”牌鹰嘴纳豆粒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代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普通食品广告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7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健华康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的部分案卷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广告费用计算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托管运营服务合同及附件复印件、相关票据复印件,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4.执法人员截取的中健华康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页面,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局于2020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20〕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7100元;2、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71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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