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光电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767627685G
住所(住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金江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何象林
2019年11月22日我局接到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广州市权华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反映,天津光电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供应商网站上发布带有商标的产品信息,经核查发现网址:中国供应商网站确有当事人设立的注册的店铺,且发布含有商标的变压器产品的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11月28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为了推销其生产的产品,在中国供应商网站免费注册了店铺,用于发布相关产品信息,在2018年8月19日发布标有商标的变压器产品信息,而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标有商标的变压器产品并不存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2、举报人提供的网站截图及翻译件、办案人员提取的网站截图及翻译件、协助调查函及中国供应商网站的运营商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在中国供应商网站发布带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信息的情况;3、津市场监管西稽商标罪移〔2019〕1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复印件及《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天津光电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的调查情况报告》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客户花名册、办案人员对天津市圣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员张萌制作的询问笔录、办案人员对天津恒达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员闫金玲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没有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产品;4、当事人情况说明、办案人员对何象林制作的询问笔录、办案人员对何甜甜制作的询问笔录、何甜甜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稽广告〔202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的;”所指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主动联系中国供应商网站删除上述虚假内容,并完善公司对外发布广告的审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结合违法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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