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德顺兴商贸商行(解文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03M6XF
经营场所:河西区利合里1-7栋
经营者:解文强
2020年6月16日接天津(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少儿专业马克笔、沙滩玩具,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的规定,于2020年6月17日经局长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在2020年5月5日市场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MK- 9600-12的少儿专业马克笔经天津(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 “样品按GB21027-2007标准检验,所检内在质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TSNH00341064)。上述少儿专业马克笔当事人以19元/件购进4件,除1件用于备份样品外,以24元/件售出3件;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金华市梦起点商贸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JX705的沙滩玩具经天津(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样品所检内在质量项目不符合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4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产品标签不符合GB675.1-2014条款5.7玩具标识,判定标签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TSNH00341073-S1),上述沙滩玩具当事人以10元/件购进3件,除1件用于备份样品外,以14元/件售出2件。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行为满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38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共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天津市德顺兴商贸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 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3. 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20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管罚告(2020)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产品标签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 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六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裁量细则“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裁量细则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产品标签不符合标准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改正。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少儿专业马克笔(规格型号:MK-9600-12)1件、沙滩玩具(规格型号:JX705)1件;2、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9元;3、没收违法所得2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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