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康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案(津西市监广罚〔2020〕23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8-13 10:10

当事人名称:天津康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LACXX2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平江里9501

法定代表人:袁国三

2020419日本局接举报反映天津康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公司网站上宣传SRD-S系列(单相照明型)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研制出的高科技环保型专利产品”,执法人员对网站进行了核实。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为专利产品的材料,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427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为宣传代理销售SRD-S系列(单相照明型)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发布了含有“研制出的高科技环保型专利产品”的广告,经协查,上述产品没有取得专利权。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专利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打印件;3.上海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4.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上海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5.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公司网站上的广告宣传页面截图打印件,执法人员获取的当事人公司网站上的广告宣传页面截图打印件,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上海人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官网截图;6.执法人员获取的当事人公司网站上涉案网页整改的截图打印件。

本局于20208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2023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1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