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智慧玩具文体店玩具店(刘雅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THQF5X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双水道川江里1栋1门107室
经营者:刘雅红
2020年6月13日我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天津市河西区陵水道川江里小区正门旁边的无名文具店,该店售卖口香糖形状的胶水玩具、水晶泥,这些产品为三无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商户为天津市河西区智慧玩具文体店玩具店(刘雅红),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6日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水晶泥8盒,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表示确实在该店售卖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水晶泥。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6月23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水晶泥,为独立小包装,上面印刷有“FOREST CRYSTAL MUD”和“ANIMAL CRYSTAL MUD”字样,其外包装上未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当事人只能提供出英文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出中文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批次水晶泥以2.5元/盒的价格共购进10盒,销售出1盒,送给他人1盒,该水晶泥的售价为3.8元/盒。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4.2元,违法所得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刘雅红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刘雅江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水晶泥外包装照片打印件;4.浦江星奇玩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清单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
本局于2020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管罚告〔2020〕1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水晶泥,主要的销售对象为儿童,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九)涉案产品以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为主要对象的;”的规定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六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裁量细则“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第五十四条裁量细则“(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 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短的。”的规定从重处罚。
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10.26元;2.没收违法所得1.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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