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卡玛多咖啡器具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权的商品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津西市监广罚〔2020〕2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8-31 16:45

当事人:天津卡玛多咖啡器具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93758186B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东侧11号楼A3室    

法定代表人:马良飞    

我局于2020年4月19日接到举报,反映天津卡玛多咖啡器具贸易有限公司宣传其公司的LACIMBALI金巴利Q10超级全自动咖啡机时,使用了广告语“专利的智能锅炉技术大大提高了蒸汽、热水能力”,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执法人员对举报的网页进行截图取证和调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专利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4月2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宣称LACIMBALI金巴利Q10超级全自动咖啡机产品配备有专利的智能锅炉技术大大提高了蒸汽、热水能力,但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专利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专利权的商品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公司网站涉嫌违法网页内容的截图;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广告网站整改情况的截图。

本局于2020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20〕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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