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世通达广告创意有限公司涉嫌发布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及含有虚假内容的医疗广告案(津西市监广罚〔2020〕31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9-11 16:50

当事人姓名:天津盛世通达广告创意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92514877D;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与九华山路交口玉水园6-1-602;

法定代表人:穆怀茹。

本局在调查天津河西区环湖美奥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及含有虚假内容的医疗广告案,发现当事人为该广告的代理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及第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7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接受天津河西区环湖美奥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在2019年9月21日至27日期间为该公司提供的广告样件进行印刷并在东丽区秋丽家园等楼盘电梯内发布电梯框架广告,点位数量共计35个。其中19个点位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其余16个点位发布的广告内容除存在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的情况外,还存在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和描述该卫生技术人员虚假进修学习及工作经历的情况。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但当事人未进行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当事人和天津河西区环湖美奥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签署的电梯媒体广告发布合同,上述广告发布单价为10元/点位,广告费用共计3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 天津河西区环湖美奥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 张巍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我局协助调查张巍医师资格的复函、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局协助调查张巍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函;4. (津)医广【2019】第03-26-03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当事人在天津市东丽区秋丽家园等楼盘的电梯内发布的两种医疗广告样件;5. 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和天津河西区环湖美奥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签署的电梯媒体广告发布合同;6.对天津河西区环湖美奥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本局于2020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20〕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接受天津河西区环湖美奥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在35个点位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复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在其中16个点位发布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接受天津河西区环湖美奥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在35个点位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当事人在其中16个点位:1、发布的医疗广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2、发布的医疗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160元;2、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48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广告费160元;3、罚款48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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