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张清昭茶行(张清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0JTC7A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洞庭路36号第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清昭
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5日对天津市河西区张清昭茶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者张清昭健康证缺失从事散装茶叶销售。2019年12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事散装茶叶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店经营者张清昭正在从事散装茶叶销售,张清昭的健康证已经缺失。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张清昭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对经营者张清昭的询问调查笔录。
本局于2020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罚告〔2020〕1014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已经积极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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