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格润莱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一般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津西市监广罚〔2020〕33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0-14 15:15
当事人:天津格润莱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LA055D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北侧创智东园2-A5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泉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8日接到举报材料,称天津格润莱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鹰嘴纳豆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经核查,当事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普通食品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7月6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6日授权委托他人以该公司的名义创建鹰嘴纳豆微信公众号平台宣传该公司销售的普通食品鹰嘴纳豆粒产品。该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含有“溶解血栓、预防和改善心脑血管疾病”、“治疗和预防高血压”、“抗氧化、抗疲劳、延缓衰老、预防老年痴呆”、“调理肠胃、清理肠道、改善肤色”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上述行为满足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普通食品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微信公众号平台内容截图打印件、微信公众号创建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微信认证申请公函复印件、微信平台服务费用电子发票打印件、情况说明;3.当事人提供的鹰嘴纳豆粒产品生产厂商天津御匾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与生产厂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鹰嘴纳豆粒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4.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鹰嘴纳豆粒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5.当事人对鹰嘴纳豆微信公众号平台整改后截图打印件。
    本局于2020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20]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普通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微信公众号平台内容,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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