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 天津品恒佰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83278249F;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云景大厦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韩菁。
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1日检查中发现,天津品恒佰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九华山路与郁江道交口香水园管理使用的三十一部电梯(注册号:31001201032005120041-44、46-59、62-74)未经定期检验,现场正在使用,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7月。执法人员当场对这三十一部未经定期检验正在使用的电梯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8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现查明:天津品恒佰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九华山路与郁江道交口香水园小区共管理三十六部电梯。2020年8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有四部在用电梯处于检验有效期内,有一部电梯断电未使用,其余三十一部电梯(注册号:31001201032005120041-44、46-59、62-74)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7月,现场未经定期检验正在使用。上述行为满足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证明;2. 2020年8月11日执法检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电梯运行照片;3. 询问笔录、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于2020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特罚告〔20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教育指导下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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