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星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津西市监广罚〔2020〕34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0-23 17:25
当事人:天津星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FKFG58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北侧创智东园2-605      
    法定代表人:顾中华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8日接到举报材料,称天津星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站开设店铺“呱呱酵官方商城”销售益杞康中宁鲜枸杞酵素原液益生菌膳食营养品的产品页面包含“排毒养颜、美白瘦体、活化细胞、改善体质”等内容及产品宣传单使用“最全面”、“最好”用语并包含“解酒护肝”等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3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承认在淘宝店铺的产品宣传页面及产品宣传单确实包含上述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0年6月29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20日在淘宝网站开设呱呱酵官方商城店铺,2019年12月3日上架销售益杞康中宁鲜枸杞酵素原液益生菌膳食营养品。该产品宣传页面包含“排毒养颜、美白瘦体、活化细胞、改善体质”等内容。当事人于2019年8月8日花费600元定制产品宣传单1000张,产品宣传单包含“解酒护肝”等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说法。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网站内容截图打印件、产品宣传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产品宣传单定制费用的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3.当事人提供的益杞康中宁鲜枸杞酵素原液益生菌膳食营养品生产厂商宁夏中宁县沁仁脉枸杞酵素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与生产厂商签订的枸杞酵素原液代加工合同复印件、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4.当事人提供的益杞康中宁鲜枸杞酵素原液益生菌膳食营养品销售记录截图打印件;5.当事人对网站整改后的页面截图打印件。        
    本局于2020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20]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网站页面内容,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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