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得利信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744014026W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中裕园3-3-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书信
2020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河西区郁江道69号爱晚亭养老院由天津市得利信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一台注册代码为31101201032017060001的电梯,维保记录在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维保间隔超过十五天。2020年8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当事人承担对爱晚亭养老院项目注册代码31101201032017060001的电梯维保,在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22日共计6次应进行维护保养而未进行,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之规定。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维保记录、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3、维保费用收据、关于本案违法所得计算的说明。
2020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津西市监特罚告〔20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未发现当事人此前有此类违法行为。且当事人虽未按规定维保,但涉案电梯能正常运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事故发生。在收到指令书后,当事人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以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9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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