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中津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515411830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纪发公寓19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桑梅英
2020年4月19日,本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宣传特级化学防护服时使用了“特级化学防护服……,无论是织物还是服装设计均采用当今最新技术。”的广告语。2020年4月20日,执法人员使用电脑终端对当事人网站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4月27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发布的 “特级化学防护服”产品网页“详细说明”中有以下广告用语:“特级化学防护服……,无论是织物还是服装设计均采用当今最新技术。”,当事人无法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在网页中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网站非经营性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当事人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复印件、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协助调查回复函及当事人网站备案信息网页打印件;3.被委托人确认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站调查取证照片打印件、被委托人确认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站调查取证录像刻盘、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4.被委托人确认的当事人网站关停截图打印件。
本局于2020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20〕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关停含有违法内容的网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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