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120000401354256R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微山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海燕
2020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河西区小海地微山路四号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院内的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注册代码为:21401201022002090055的压力容器,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5月,正在使用中。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020年9月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当事人为河西区小海地微山路四号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院内注册代码为21401201022002090055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单位,该设备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5月份,2020年8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设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正在使用。上述行为满足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8月28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设备运行照片;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4、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设备信息截图。
2020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津西市监特罚告〔202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6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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