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178823709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长湖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2020年10月12日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报告(编号:JG2022050014),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舒棉莱卡开身套(天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于2020年10月23日经局长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在2020年8月26日市场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山东惠民港华服装有限公司,货号:18506203的舒棉莱卡开身套(天鹅)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测,pH值项目不符合FZ/T73025-2013、GB31701-2015A类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为JG2022050014)。上述舒棉莱卡开身套(天鹅)当事人以69元/套购进7套,以79元/套的价格售出4套、以39元/套的价格售出1套。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行为满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67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 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3. 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20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管罚告(202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 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舒棉莱卡开身套(天鹅)2套;2、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3.5元;3、没收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