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世通达广告创意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案件津西市监广罚〔2021〕4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1-09 09:25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广罚〔20214

当事人姓名:天津盛世通达广告创意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92514877D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与九华山路交口玉水园6-1-602

法定代表人:穆怀茹。

执法人员于2020811日接到举报,当事人在天津市河西区香水园小区电梯轿厢内张贴的广告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现场检查,举报人当场指认“泰尚风华按摩”的广告中存在“领导品牌”等用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82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接受天津泰尚风华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为该公司提供的广告样件“泰尚风华”进行印刷并在河西区香水园小区电梯内发布框架广告。在广告中含有“泰尚风华 泰式按摩领导品牌”等用语,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代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广告上刊数量为20幅,广告发布期限为一周,广告发布单价为8//周,广告费共计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2020825日、20201130日及20211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和天津泰尚风华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电梯媒体广告发布合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本局于20211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2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代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但我局曾于2020910日对当事人代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津西市监广罚〔202031号),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4)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5.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代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160元;2、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64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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