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西津门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案 津西市监广罚〔2021〕2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1-19 10:00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广罚〔2021〕2号

当事人:天津河西津门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79611110E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杨佳斌


2020年9月21日,本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涉嫌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经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9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公司网站是当事人于2020年8月委托上海火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负责维护的,网站发布的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网站中“季节高发”栏目下含有“性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梅毒”、“淋病”等涉及疾病名称内容;同时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要求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天津河西津门皮肤病医院,文号:(津)医广【2020】第08-27-01号,且该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附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提交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复印件;3.执法人员调取的涉案网站及相关违法内容的录像刻盘及截图打印件;4.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于2021年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2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及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

当事人不存在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罚的情节,应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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