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管罚〔2021〕4号
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紫金山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61296360J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与紫金山路交口西北
侧宁发商城3-201号
法定代表人:徐怡
2020年12月22日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监督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购物袋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于2021年1月6日经局长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在2020年11月26日市场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深圳万达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购物袋大号经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厚度项目不符合GB/T21661-2008《塑料购物袋》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以0.119元/个的价格,购进30000个,以0.4元/个的价格,售出8176个;购物袋中号经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厚度项目不符合GB/T221661-2008《塑料购物袋》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以0.113元/个的价格,购进10000个,以0.3元/个的价格,售出84个。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行为满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5000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2149.65元。剩余的上述不合格购物袋大号、购物袋中号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退回供货单位深圳万达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紫金山路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3.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管罚告(202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本3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细则“(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1.75倍以下的罚款:5.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决定处罚如下:1、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49.6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3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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