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科消防器材销售中心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案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4-30 17:25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20214

当事人:天津市民科消防器材销售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67627263N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291号

投资人:王中宪


    2021年1月26日接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21年1月29日经局长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在2020年11月2日市场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江门市艺光科技开发有限公 司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经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基本功能试验不符合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要求。当事人以22元/台的价格,购进40台,以28元/台的价格,售出3台。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行为满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120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18元。除2台备样,剩余的上述不合格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35台当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退回供货单位江门市艺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民科消防器材销售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2.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3.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21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管罚告〔202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本3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细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型号:YG-BZZD-1 LROEII-1B)2台;2、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60元;3、没收违法所得1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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