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罚〔2021〕12005号
当事人: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司法鉴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住所:************
机构负责人:常*年
2021年3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118号海景广场323室的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存在违反价格法的情况,请求我局予以查处。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11月24日按每枚指印鉴定费1920元收取被鉴定人四枚指印鉴定费7680元,超出政府有关司法鉴定指导价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2021年3月16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11月24日按每枚指印鉴定费1920元收取被鉴定人四枚指印鉴定费7680元,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54号规定的标准,“一、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不得超过40%。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指印鉴定按标准应该收费每枚800元”,每枚指印鉴定收费最多不得超过1120元,每枚指印鉴定多收800元,四枚指印鉴定多收3200元。上述行为满足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3200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退款,与被鉴定人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机构负责人常柏年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询问调查笔录和司法鉴定案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情节及违法所得情况。
本局于2021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21〕12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当事人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建议予以从重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形,按照一般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