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西市监综执罚〔2021〕11009号
当事人:赵洪凯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身份证号码:120**************
2021年4月8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在河西区泰山路红霞里**中户从事无照经营活动。2021年4月13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河西区泰山路红霞里**开设“君爵眼镜店”,从事眼镜销售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21年4月19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1日承租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街道红霞里**中户的房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君爵眼镜店”从事眼镜销售经营活动。上述行为满足无照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自2021年1月1日开业至2021年4月13日被查获止,共销售眼镜5副,经营额1490元,共获违法所得3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违法经营额计算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进货凭证复印件、销售小票复印件、情况说明。
本局于2021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告〔2021〕11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被查获后立即办理了营业执照,改正了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5元;2、罚款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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