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罚〔2021〕13036号
当事人:史丹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
2021年5月10日,举报人反映位于河西区爱国北里**售卖宠物的商户未办理营业执照,要求依法查处。2021年5月12日,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位于爱国北里**的房间,经检查发现房间内存放宠物猫35只,当事人称宠物猫为其饲养,并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但未办理营业执照。越秀路街市场监管所将该案件移交至我队。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租用河西区爱国北里**作为饲养、存放、销售宠物猫的专用场所,但未办理营业执照。截至2021年5月12日被查获止,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出售5只宠物猫,交易额累计为10150元。上述行为满足无照经营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10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史丹娜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询问调查笔录、销售宠物猫明细表、微信钱包账单截图。
本局于2021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告〔2021〕130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150元;
2、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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