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齐橘一堂水果店(王秀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3MA069FMC08
住所(住址):河西区淇水道北侧麦李园12号楼05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秀敏
2019年10月23日,我局接到市民举报齐橘一堂水果店售卖假南非橙。2019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货架上销售有南非橙,售价为8元/公斤,该店负责人现场能够提供该商品的进货凭证。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商天津市西青区鸿腾翔果品批发中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南非橙的包装箱和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7日向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发送协查函,协查当事人在天津市西青区鸿腾翔果品批发中心购进南非橙的相关情况,2019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的协查结果:1、天津市西青区鸿腾翔果品批发中心负责人承认确实于2019年10月14日向天津市河西区齐橘一堂水果店(王秀敏)销售过南非橙。2、天津市西青区鸿腾翔果品批发中心负责人提供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情况说明。但是南非橙包装箱上只贴有英文标签,无中文标识。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11月2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4日从天津市西青区鸿腾翔果品批发中心购进南非橙,对外销售,南非橙包装箱上只贴有英文标签,无中文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未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回复件,现场笔录(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协查),天津市西青区鸿腾翔果品批发中心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天津市西青区鸿腾翔果品批发中心负责人宗翔身份证复印件,宗翔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不存在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的行为;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未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0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告〔2020〕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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