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麦香馒头店(苏安生)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津西市监食综罚〔2020〕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2-13 16:09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麦香馒头店(苏安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5W6X37H                                 

经营场所:河西区环湖西路7号天塔菜市场N25-26号   

经营者:苏安生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于20191010日对天津市河西区麦香馒头店(苏安生)制售的馒头进行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梨酸及其钾盐,实测结果0.0677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20191027日,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同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样检验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馒头,经询问,该批次馒头已全部通过零售渠道售出,当事人自行公示召回告示。20191027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0日在位于河西区环湖西路7号天塔菜市场N25-26号的经营场所内加工制作馒头共计25千克。除2019年10月10日抽检机构购买1千克用于检测外,其余24千克该批次馒头均通过零售渠道售出。馒头制作成本为2.5元/千克,销售价格为4元/千克。当事人在制作该批次馒头时,掺杂了制作豆沙包时剩余的含有红豆沙馅的废弃面头,且红豆沙馅配料中含有山梨酸钾成分。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进行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梨酸及其钾盐,实测结果0.0677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提供了馒头原材料面粉、酵母和食用碱面的索证索票材料,履行了对生产原料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询问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O:YDD101902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抽样单编号:CYSP120103191010018)、检验报告(NO:YDD1019025);3.当事人提供的馒头原材料面粉、酵母和食用碱面的生产商和供货商的营业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复印件;4.当事人提供的豆沙包制作视频、红豆沙馅生产商的营业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复印件。

本局于2020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综罚告〔202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种类的食品:(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被抽检批次馒头中检测出的山梨酸及其钾盐,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食品摊贩经营本办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