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天津市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梅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004783643;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西南侧凤水园2号楼19号;
法定代表人:郑伊翔。
2019年6月28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当事人销售的“缤纷田园香蕉片”260g装产品标签标注“配料:芭蕉、白砂糖、植物油”,而香蕉和芭蕉并非同种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香蕉片的行为于2019年7月18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拍照、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0月6日、2018年10月13日、2018年11月7日由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配送涉案产品共计156盒,以每盒9.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19年6月28日全部售罄。涉案产品“缤纷田园香蕉片”260g装产品标签标注“生产商:漳州市永阳食品有限公司金峰分公司,地址: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金马路,产地:福建漳州,经销商: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35060200506”。经执法人员前往漳州调查取证,漳州市永阳食品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未生产过涉案产品“缤纷田园香蕉片”260g装,也没有与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缤纷田园香蕉片”260g装为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配送,原料是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从天津市香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由北京御园喜尔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分装。当事人索取并留存了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和漳州市永阳食品有限公司金峰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第三方检验报告,但出具的第三方检验报告与被举报产品不是同一批次,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在进货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香蕉片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544.4元,违法所得154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 漳州市永阳食品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的证明材料、在漳州核查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4.《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缤纷田园香蕉片260克”协助调查函的复函》;5. 当事人提供的“缤纷田园香蕉片” R2过账日期库存查询报表。
本局于2020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罚告〔2020〕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缤纷田园香蕉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缤纷田园香蕉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44.4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44.4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