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天津市麦枫食品便利店(王成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0KD50T
经营场所:河西区同善里13-19门-底商2
经营者:王成山
2020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到位于河西区同善里13-19门-底商2的天津市麦枫食品便利店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销售哈尔滨风味红肠共计8袋,其中3袋净含量220克的哈尔滨风味红肠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8日,保质期120天,保质期截止至2020年1月5日;5袋净含量270克的哈尔滨风味红肠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7日,保质期120天,保质期截止至2020年1月4日,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于2020年1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天津市兴耀华顺食品批发部进购的哈尔滨风味红肠共计40袋,其中20袋净含量220克,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8日,保质期截止至2020年1月5日,进价7元;20袋净含量270克,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7日,保质期截止至2020年1月4日,进价8元,上述食品至保质期截止前的情况为:净含量220克的哈尔滨风味红肠共销售17袋,余3袋,售价10元;净含量270克的哈尔滨风味红肠共销售15袋,余5袋,售价11元,余下的8袋过期食品全部由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3日予以扣押。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8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询问笔录、情况说明;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前台零售商品明细复印件,违法经营额计算说明。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过期食品未销售,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哈尔滨风味红肠8袋;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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