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大商易购食品便利店(程召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津西市监食罚〔2020〕30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04 11:50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大商易购食品便利店(程召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3MA05TETE76

住所(住址):河西区纪庄子道70-1

经营者:程召亚

2020317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天津市河西区大商易购食品便利店(程召亚)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入网销售自制饮品及热食类制售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2020317日至2020520日,执法人员采取网上取证、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11月开始在经营场所制作、销售炸鸡、汉堡、烤串等热食类制售食品及奶茶等自制饮品,20171110日开始在饿了么外卖平台销售上述食品及饮品。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核准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原料鸡肉等及自制饮品奶茶的原料的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上述行为满足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网店“正新鸡排”销售食品及自制饮品的网页截图、执法人员网上取证的当事人饿了么平台网店“正新鸡排”中经营内容的截图打印件及取证过程录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询问调查笔录。

本局于20205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罚告〔2020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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