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艾平果蔬店(杨艾平)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津西市监食罚〔2020〕34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7-24 11:20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艾平果蔬店(杨艾平)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GJ8TXJ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平山里18-105-107

经营者:杨艾平

20203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河西区艾平果蔬店,经营范围是“蔬菜、水果销售;粮食销售。”,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现场该店货架上在售预包装食品(山海关内酯豆腐)和散装食品(豆皮等)。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其无证经营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312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自2020123日起,在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平山里18-105-107从事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至2020312日被查获。当事人自述从红旗农贸市场进货,但从未索要过票据。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27.6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杨艾平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3.对经营者杨艾平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4.经当事人确认的货值金额计算表。

本局于20207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罚听告[2020]34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山海关内酯豆腐(300g)15盒、馒头54个、饼18个、豆皮1.055kg、面筋0.45kg、香干0.785kg;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制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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