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黄记小吃铺(黄京通)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津西市监食罚〔2020〕100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12 18:30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黄记小吃铺(黄京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3MA06P3DR0X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枫道与枫林路交口华林商业中心一楼东区5号摊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京通

执法人员于20191216日对天津市河西区黄记小吃铺进行检查。经查,该店正在销售烧饼的店员彭秀荣无健康证明。2019121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事烧饼制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彭秀荣从201912月初开始从事烧饼销售,且未取得健康证明。上述行为构成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经营者黄京通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对经营者黄京通的询问调查笔录。

本局于20206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罚告〔20201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已经积极改正。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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