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河西区张玉海包子铺(张玉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G87P0P
经营场所: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东里19门旁平房
经营者:张玉海
2019年11月6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没有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超范围经营。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包子、瓶装饮料、凉菜等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19年11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8月6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证据材料、请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查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19年11月开始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包子、粥、麻酱黄瓜、酱肘花、皮蛋豆腐、老醋花生、瓶装饮料等食品。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7536.6元,违法所得753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当事人后续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当事人在网络平台经营食品的页面打印件;3. 询问调查笔录、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当事人入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复函。
本局于2020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罚告〔2020〕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36.6元;2.处罚款7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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