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独益茶叶经营部(谢世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津西市监食罚〔2020〕1008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12 14:10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独益茶叶经营部(谢世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3MA05QDM17M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洞庭路36号第2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世华

执法人员于20191223日对天津市河西区独益茶叶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该店正在称重销售散装茶叶的店员叶裕娇无健康证明。20191224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事茶叶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叶裕娇从201912月初开始从事散装茶叶销售,且未取得健康证明。上述行为满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谢世华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对经营者谢世华的询问调查笔录。

本局于20206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罚告〔202010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已经积极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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