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董师傅煎饼果子店(董元春)涉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津西市监食罚〔2020〕74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0-14 15:20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董师傅煎饼果子店(董元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DX8M48
    经营场所:河西区环湖西路7号天塔菜市场D1-1号
    经营者:董元春
    
    
    我局于2020年6月10日接到举报,称天津市河西区董师傅煎饼果子店(董元春)的外卖网店存在涉嫌超范围经营、使用摊贩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外卖网店调查取证和现场检查,发现举报人反映的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6月1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的“董师傅水磨煎饼”店铺于2020年5月3日通过饿了么外卖平台审核,并于2020年5月16日开始在饿了么外卖平台销售煎饼果子以及豆浆、矿泉水、火腿等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有实体经营门店,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但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行为满足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714.15元,违法所得714.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 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对当事人饿了么平台外卖网店的截图;3. 当事人提交的2020年5月3日至6月12日期间饿了么平台营业收入和账单的打印件、违法经营额计算说明;4. 当事人提供的饿了么平台外卖网店下线的截图打印件。
    本局于2020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罚告〔2020〕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从事网络餐饮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4.15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