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思怡食品便利店(王龙川)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3MA05RFAL5T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里粮店梅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龙川
2020年6月16日我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其在天津市河西区思怡食品便利店购买的2袋巧大娘巧香豆干牛肉味和1袋劲仔烧烤味小鱼干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日对天津市河西区思怡食品便利店(王龙川)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巧大娘巧香豆干牛肉味6袋。经领导批准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2020年6月23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日从天津市北辰区腾淏食品商贸中心购进巧大娘巧香豆干牛肉味20袋,进价0.75元/袋,售价1元/袋,生产日期2019年6月13日,保质期10个月,在2020年4月14日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给举报人2袋,2020年6月16日现场扣押6袋。2019年6月15日从天津市北辰区腾淏食品商贸中心购进劲仔烧烤味小鱼干20袋,进价0.7元/袋,售价1元/袋,生产日期2019年5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在2020年5月25日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给举报人1袋。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满足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9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龙川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4.湖南博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委托加工授权书复印件,平江县华文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天津市北辰区腾淏食品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复印件;5.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复印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20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罚告〔2020〕67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且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巧大娘巧香豆干牛肉味6袋;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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