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西区梨汤水饮品店(蔡闻文)涉嫌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案(津西市监食罚〔2020〕83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1-09 13:05

当事人: 天津河西区梨汤水饮品店(蔡闻文)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DK272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6号恒基广场CC1-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闻文


2019510日,我局接到举报书,称在“美团外卖”上发现“天津市河西区梨糖水饮品店”中的“招牌川贝枇杷”中添加的川贝属于中药材,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51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了用于制作产品“招牌川贝枇杷”的原料散装川贝669克,经局长批准对以上物品予以扣押。我局于201951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8831日起至2019514日,在其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6号恒基广场CC1-13的店铺经营销售自制饮品“招牌川贝枇杷”,该产品中的原料“川贝母”为中药材且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824元,违法所得48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 2019514日的对当事人店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发现的当事人制作“招牌川贝枇杷”的器具和原料“川贝母”的照片打印件,现场拍摄的当事人美团外卖的客户端的照片打印件。3.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其产品原料“川贝母”的网络购买记录截图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美团外卖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4.协助调查函、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的复函,当事人提供的美团外卖的产品“招牌川贝枇杷”的销售记录打印件,美团外卖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的自2018831日至20196月的美团外卖产品“招牌川贝枇杷”的销售记录,202010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01029日向当事人送达津西市监食罚告[2020] 83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将涉嫌违法的产品下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用于生产的原料散装川贝母669克;2.没收违法所得4824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制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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