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榕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津西市监药罚〔2020〕10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1-09 17:25

当事人:天津市榕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MA05LGWQ6U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泰山路澧新里29号楼底商北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芝

202092,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头孢克肟胶囊时,销售处方上无调配药师签名和核对药师签名,该单位销售处方药未经药师审核。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经领导批准,于202092日予以立案

当事人销售头孢克肟胶囊时,销售处方上无调配药师签名和核对药师签名,该单位销售处方药未经药师审核,上述行为满足;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天津市医疗机构处方笺和销售凭证复印件;3.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于20201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药罚告〔2020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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