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维一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十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MA05N74447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泰山路红山里9-50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范培维
2020年9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020年8月22日9时50分销售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倍他乐克),销售处方上无调配药师签名和核对药师签名,该单位销售处方药未经药师审核。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经领导批准,于2020年9月2日予以立案。
当事人销售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倍他乐克)时,销售处方上无调配药师签名和核对药师签名,该单位销售处方药未经药师审核,上述行为满足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天津市医疗机构处方笺和销售凭证复印件;3.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于2020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药罚告〔2020〕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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