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小火焰小吃店(崔鑫)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3MA06CJ3Y77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田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崔鑫
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3日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田林路2号的天津市河西区小火焰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不能提供出北京二锅头酒(酒精度:43%vol,净含量:250ml,生产日期:20180306)的索证索票。之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证实该店在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19年12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出北京二锅头酒(酒精度:43%vol,净含量:250ml,生产日期:20180306)的相关索证索票。当事人无法提供这瓶酒的进货记录,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上述行为满足了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崔鑫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 对经营者崔鑫的询问调查笔录。
本局于2020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罚告〔2020〕10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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