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黑牛董生森炸鸡店(董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2-02 09:45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食罚2020109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黑牛董先森炸鸡店(董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XTNWXJ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天塔街道黑牛城道吉兴大厦B区底商8

经营者董俊


202086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炸鸡年糕”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贮存条件为:0-5℃冷藏保存。当事人将5箱“炸鸡年糕”产品直接堆放于操作间内,未按要求进行贮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81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当事人于2020731日从三个先森的韩国炸鸡总公司常州市鹏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订购了5箱“炸鸡年糕”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83日,保质期:三个月,贮存条件为:0-5℃冷藏保存。202086日由总公司配送到当事人店内。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该产品进行0-5℃冷藏保存,而是直接堆放于操作间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20208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确认的20208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询问调查笔录;4.当事人与常州市鹏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个先森的韩国炸鸡授权加盟书复印件、常州市鹏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商品生产商上海福上佳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涉案商品的进货订单截图打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常州市鹏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商品生产证明复印件。

本局于202011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罚告〔20201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要求贮存食品,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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