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艾平果蔬店在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1-26 10:05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津西市监20211

天津市河西区艾平果蔬店(杨艾平)

本局于202072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食综罚〔20203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10000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晓洁 杨润     联系电话:022-23559435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12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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