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罚〔2021〕14040号
当事人:陆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0************61X
住所(住址):哈尔滨市松北区******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
2021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天津市河西区珠江公园附近发现当事人非法收购药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非法收购的药品152盒。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152盒药品实施了扣押(津西市监综执实强〔2021〕14040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药品。经领导批准,2021年5月10日予以立案。
当事人在天津市河西区珠江公园附近共收购152盒药品。上述行为满足非法收购药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涉案货值金额2258.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货值计算说明。
本局于2021年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听告〔2021〕140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的规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258.5元,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收药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收购的152盒药品;2.处罚款15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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