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稽餐罚〔2021 〕6号
当事人:青岛盈恒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43952395T
住所:青岛市市北区绍兴路200号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玉坤
2020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地点位于河西区内江路与东江道交口西南侧工地内房1号由青岛盈恒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开办经营的职工食堂,面积30平米左右,该食堂操作间设有冰柜、操作台、水池、刀、灶台、货架等食品生产经营设备,在岗人员2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户未能提供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1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开办的职工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日在河西区内江路与东江道交口西南侧工地内房1号开办职工食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于2020年12月30日被查获。现场发现并打印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微信销售记录账单明细共62张,共计8802.57元。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8802.57元,违法所得8802.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玉坤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 对青岛盈恒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青岛盈恒劳务承包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微信销售记录账单明细,货值金额计算说明。
本局于2021年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稽餐罚告{202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的规定,建议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已扣押用于违法经营不锈钢盘4个、不锈钢盆2个、刀1把、铲子1个、勺1个、一次性碗2筒、一次性筷子1把、炒锅1个;2、没收违法所得8802.57元;3、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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