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浚豪餐饮服务饭店(关某寿) 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1-03 16:05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罚〔2022〕123013号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浚豪餐饮服务饭店(关某寿);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7HR528L;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桃园街道桃园村大街1-4一层;

经营者:关某寿;

身份证号码:62**************37。

    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河西浚豪餐饮服务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天津市河西浚豪餐饮服务饭店将1袋桂圆红枣枸杞姜茶进行拆封,销售其内含的小包装茶包,销售的茶包表面没有食品标签。经局长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已拆封的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2022年9月5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天津市河西浚豪餐饮服务饭店于2022年7月18日购进5袋桂圆红枣枸杞姜茶,每袋净含量850g(17g*50包),单价38元/袋,共计190元。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将购进的桂圆红枣枸杞姜茶进行拆封销售,销售的小包装茶包为非最小销售单元,小包装茶包表面无预包装食品标签。截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以2.88元/包的价格销售了200包,共计4袋,违法所得共计576元。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厂家资质。

    本局于2022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告〔2022〕123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桂圆红枣姜茶”1袋;2.没收违法所得576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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