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1-30 16:41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处罚〔2023〕14161-22号


当事人: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4256R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微山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沈*强

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微山路四号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开办的单位食堂进行检查,在该食堂操作间灶台旁的不锈钢架上发现一袋东北舍酸菜,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限42天,经负责人批准对超过保质期限的东北舍酸菜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10月18日经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执法人员在该食堂操作间灶台旁的不锈钢架上发现一袋东北舍酸菜,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限42天,是用于制作酸菜白肉这道菜的,目前仍在使用,该袋东北舍酸菜购进价格为2元,上述行为满足使用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沈繁强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对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货值金额计算说明。

本局于2023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告〔2023〕14161-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东北舍酸菜一袋;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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