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药罚〔2023〕381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久久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MAC8QE0P0U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某
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在处方药分区陈列未张贴专用标识;营业员(药品销售员)未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5月11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店内在处方药分区陈列未张贴专用标识;营业员(药品销售员)未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上述行为满足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药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于2023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药罚告〔2023〕3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六条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及《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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