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处罚〔2024〕155号
当事人:天津思锐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0000MJ052943X8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泗水道四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 ***** Michael
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泗水道四号增1号天津思锐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开办的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在操作间的冰箱内发现一瓶黑胡椒酱和一瓶劲霸橙汁饮料浓浆,已超过保质期限。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已超过保质期限的一瓶黑胡椒酱和一瓶劲霸橙汁饮料浓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18日经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办的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在该户操作间冰箱内发现一瓶黑胡椒酱,净含量730毫升(820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日,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1日,已超过保质期限和一瓶劲霸橙汁饮料浓浆,净含量840毫升,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8日,已超过保质期限。经调查黑胡椒酱适用于制作牛排使用,进货价格为49元,劲霸橙汁饮料浓浆适用于制作古老肉使用,进货价格为2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构成要件。因无法查实过期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情况,故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 Michael护照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天津思锐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本局于2024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罚告〔2024〕1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建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一瓶黑胡椒酱和一瓶劲霸橙汁饮料浓浆;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