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23 1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西区市场监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信息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局机关政府信息的权益,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办[2015]99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机关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便民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以及“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统筹工作。局各部门要确定一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职责: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局公开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公布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受理、分拨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按部门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七条  各部门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领导相关信息,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本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机关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等;

(四)重点领域综合统计数据与分析;

(五)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非涉密),年度应急培训、演练及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七)权责清单相关内容;

(八)产品召回相关信息;

(九)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其他行政行为备案类事项。如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标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审批、备案类结果、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等办事指南、须知类信息,以及责任单位(部门)、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等;

(十)在本级机关登记注册各类市场主体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十一)行政处罚类信息按照国务院和三总局的要求予以公开;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三)本级部门预、决算;

(十四)重要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等相关信息;

(十五)各部门制定的标准规范、技术指南等;以及政策解读相关信息;

(十六)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专项执法检查、整治等行政执法信息活动;

(十七)抽验检测信息,包括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十八)其他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一是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本机关网站上分别公开。机关网站应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二是通过市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等途径公开。同时可以充分使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公告栏、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各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求在相应渠道主动公开的有关信息,要在本机关网站同步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开,自政府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按照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子形式)受理。对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

第十三条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第十四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程序和基本方式如下:

(一)收到申请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对要件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及时登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提出批办意见,由该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对重要或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报局主要领导阅批。

(三)根据批办意见,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对可以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承办时间内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按照申请人提出的形式直接答复申请人。对不予公开、不属政府信息范畴、不属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承办时间内写明不公开的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并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按照申请人提出的形式直接答复申请人。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征询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书面征询有关单位后再予以答复。

(四)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的,承办部门报请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对批办有意见或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在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3日内及时向受理部门提出,并签明具体意见,原件退回受理部门。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再答复。

(七)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的,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受理部门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五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正式的、准确的、完整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的信息,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第十六条我局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或无法按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切实取得申请人的理解。答复申请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有关记录要保存备查。

第四章  保密审查及限制公开事项

第十七条  我局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公文类政府信息,起草部门在起草公文时应当同时提出信息保密或者公开的意见,按程序报审。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不得公开以下事项:

(一)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时,可以提请本机关保密机构或同级政府保密部门确定;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一般不得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不予公开;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机关各部门在业务办理、执法办案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活动中获取的市场主体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住址、手机及住宅电话号码等信息除权利人同意公开外,一般不予公开。但依法应当向第三方提供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供。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不得批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阅览、复制和摘录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和有效证件,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资料依照档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有特殊问题分管领导可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但由承办部门负责。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应明确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时限要求。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要明确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等各环节的程序、时限及岗位责任人员。

(一)局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主动公开的总协调并配合局各部门完成新制作的公开形式标注为主动公开文件的上传及纸质文件寄送至市市场监管委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总结等起草、上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来件的登记、拟办、答复等;协调区保密局有关保密审查;

(二)法规科负责网站公共法律、法规的更新工作;负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复议、应诉及涉及本部门依申请办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和有实质审批内容的相关处室按“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负责所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指南、审查标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审批结果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类事项信息的公开及涉及本部门依申请办理工作。行政审批处除主动公开自身应公开的信息外,重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四)企管科负责企业信用公示平台信息的总协调并负责对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出现有误问题进行督促、更正等工作;

(五)各业务科室负责本部门业务范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办事指南、政策咨询和政策解读工作。各部门应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其他应主动公开信息上传和办理办公室分拨的依申请公开答复及配合法规科就申请人不满本部门答复而复议或诉讼的答复或答辩并参与应诉等工作;

(六)有处罚权的执法单位,按照国务院及三总局的要求及时将处罚信息上传、公开及办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稽查大队负责统筹、指导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

(七)相关各科室和稽查大队负责专项执法检查、整治等行政执法信息活动在内监督检查信息的公开;食品安全监管科、食品综合协调科、药化科、特监科、质管科负责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等抽验检测信息的公开;

(八)信息中心负责局网站的安全、维护、软件开发、数据存储、企业数据库管理、企业个体信息查询等工作;并配合办公室、信息档案科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技术工作;

(九)信息档案科负责保管的局历史文件、网站页面更新和注销、吊销企业、个体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四条  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局及派出机构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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