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编号 | 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 | 禁止经营地址(地址类型) | 相关依据 | 提供部门(行业主管) |
1 | 殡葬服务销售 | 学校、幼儿园、景点附近;迎宾道;主干道等。 | 天津市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和殡葬服务网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和殡葬服务网点选址一般应避开学校、幼儿园、景点、迎宾道、主干道等。 | 民政局 |
2 | 食品经营 | 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市场监管局 |
3 | 餐饮服务 |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内;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的露天场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卫生部印发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配餐送单位卫生规范》 第五条选址卫生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 市场监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队 |
4 | 餐饮具消毒 | 居民楼;可能污染餐饮具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 第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 卫健委 |
5 | 娱乐场所(歌舞、游艺) | (一)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二百米之内)、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六)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七)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八)及不符合相应消防标准建筑内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根据《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根据《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校门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机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根据《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修订版)第5.4.9条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文旅局、消防支队 |
6 | 经营商场、展览展厅、营业厅 | 不满足相应消防标准的建筑内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修订版)第5.4.3条规定: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 消防支队 |
7 | 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经营项目 | 人口集中地区;居民住宅区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 市场监管局 |
8 | 洗染;洗浴;生产经营 | 住宅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 市场监管局 |
9 | 任何经营项目 | 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 (五)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 市场监管局 |
附件:
分享到: